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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扣除

税前可扣除的利息费用

2022年9月6日,河内市税务局收到了制药公司关于税前可扣除的利息费用的咨询函010922DK(日期:2022年9月1日)。2020年10月24日,河内市税务局对此做出了如下意见:

根据2020年11月5日政府颁布的第132/2020/NĐ-CP号法令,关于与关联方交易的企业的税务管理:

    第2条规定适用对象: “1. 生产和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组织(以下简称纳税人)是与本法令第5条规定的关联方发生交易的企业,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5条规定关联方交易: “1. 关联方是指在下列任一情况下存在关系的当事方: a) 一方直接或间接参与另一方的管理、控制、出资或投资; b) 双方直接或间接共同受到另一方的管理、控制、出资或投资。”

    第16条指导有关联方交易的企业的费用确认: “3. 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总利息费用扣除: a) 在纳税人期间发生的总利息费用(扣除存款利息和贷款利息后)不超过该期间经营活动的总净利润加上扣除存款利息和贷款利息的利息费用和折旧费用的30%; b) 根据本款a点规定未被扣除的利息费用部分可转入下一税期计算,当下一税期的总利息费用扣除低于本款a点的规定时。转移的利息费用时间连续不得超过5年,自产生未被扣除的利息费用的下一年起计算; c) 本款a点的规定不适用于根据《信贷机构法》规定的纳税人的信贷机构贷款;根据《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业务;依据《官方发展援助法》的优惠贷款;政府为企业转贷的外贷;实施国家目标项目的贷款(农村发展和可持续减贫);用于实施国家社会福利政策(如安置住房、工人、学生及社会住房和其他公共福利项目)的投资项目的贷款;

    第22条规定实施效果: “1. 本法令自2020年12月20日起施行,适用于2020年企业所得税计算周期。”

根据财政部2015年6月22日颁布的第96/2015/TT-BTC号通知第4条修正并补充第78/2014/TT-BTC号通知第6条的内容如下: “第6条。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的可扣除和不可扣除的费用

    除第2款规定的不可扣除费用外,企业可以扣除所有费用,如果符合以下条件: a) 费用确实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关。 b) 费用有合法的发票和文件。 c) 如果费用的发票为单次采购商品或服务,且价值在2000万越南盾(含增值税)及以上,支付时必须有非现金支付凭证。非现金支付凭证应根据增值税法律文件的规定执行。

    不可扣除的费用包括: 2.1. 不符合本条第1款规定的条件的费用。 2.17. 对于非信贷机构或经济组织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中央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150%的部分。”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制药公司向银行借款以支持其生产经营活动,所支付的利息费用将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被视为可扣除费用,前提是符合财政部2015年6月22日第96/2015/TT-BTC号通知第4条第1款的规定。

如果公司适用第132/2020/NĐ-CP号法令的规定,并且发生了关联交易,则该公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利

来源 :https://thuenhanuoc.vn/tapchi/chuyen-muc/chinh-sach-moi/ca8ff1ff-0413-40df-8055-3c5ccf2d7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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